(2013)泰燕民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远水与周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水,周跃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882号原告李远水,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特别授权)。被告周跃生,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水与被告周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