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迎慧与珠海金电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吕迎慧,女,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XXX3252X。被告:珠海金电电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港昌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路东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秋生,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津市。身份证号码xxxx16。系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身份证号码xxxx935。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迎慧诉被告珠海金电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迎慧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迎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吕迎慧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