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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孟菊与闫东日、阮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孟菊,闫东日,阮兴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周孟菊,女,汉族。被申请人闫东日,男,汉族。被申请人阮兴国。申请人周孟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闫东日驾驶、阮兴国所有陕AD85**号重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称,2013年8月9日20时许,被申请人闫日东驾驶陕AD85**号重型普通客车在北辰大道团结村由东向北右转行驶时与由东向西申请人周孟菊所骑电动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西公交认字未央(2013)第589自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日东负事故全部过错,周孟菊无该事故责任。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闫东日驾驶、阮兴国所有陕AD85**号重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