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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正扬与王信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扬,王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408号申请人王正扬,男,汉,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信国,男,汉,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