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田光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光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璐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被告田光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光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锐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人民陪审员 吴琴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明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