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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晓明诉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谢兴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谢兴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王晓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7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法定代表人:王加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谢兴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0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婕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明诉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谢兴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谢兴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明撤回对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谢兴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晓明承担。审 判 长  顾云川审 判 员  田 浩人民陪审员  张远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