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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尚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尚英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王治国,男,19XX年生。被告尚英平,男,19XX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尚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审查认为,原告王治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尚英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对被告尚英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原告王治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鱼晓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