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尚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尚英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王治国,男,19XX年生。被告尚英平,男,19XX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尚英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国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审查认为,原告王治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尚英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对被告尚英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原告王治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鱼晓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