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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恒达源照明器材厂、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恒达源照明器材厂,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初字第0209号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453421-7。法定代表人卢国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祥,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恒达源照明器材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薛家村1号。投资人薛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雪峰。被告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北侧(高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桂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恒达源照明器材厂、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6元,由原告镇江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向阳审 判 员  沈正涛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