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盛与被告周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周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周盛。委托代理人闭小龙被告周延飞原告周盛与被告周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东庆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倾心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闭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延飞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盛诉称,原告周盛和被告周延飞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9日被告周延飞说其要起房子,便向原告周盛借款12800元,原告当天将12800元整交给被告周延飞,被告周延飞便立下借条一张,借条上双方约定2013年1月29日被告周延飞全额还款12800元给周盛但时至今日,原告周盛多次上门追缴,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周延飞放弃答辩和庭审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以建房子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2800元,被告当场立写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还款时间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均各种理由拖欠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成立且有效。被告拖延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延飞归还原告周盛借款本金12800元。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被告周延飞负担。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东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倾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