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万平与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平,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杨万平,男。委托代理人柴秀敏,女。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原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住所地凉州区武双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复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强,男。原告杨万平与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万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柴秀敏、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1年7月参加工作,分配进入被告单位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工作,1998年12月以前劳动工资已发清,1999年拖欠两个月工资1722元;2001年1月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整体改制为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一直没有正常支付原告工资,仅支付原告2001年1-6月工资1600元×6=9600元,还拖欠2001年6个月工资9600元,2002年拖欠全年工资19200元,2003年拖欠全年工资19200元。总计拖欠工资68922元(依据武威市社保局提供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个月×1600元=19200元。根据被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2005年12月31日,应支付原告2004年1月-2005年12月基本生活费19200元(800元/月×24月)。同时,被告拖欠原告养老保险金1999年9个月1550元、2000年5个月802元、2001年11个月3520元、2002年12个月3840元、2003年12个月3840元,2004年12个月3840元,2005年12个月3840元。拖欠医疗保险金29995元,失业保险金2000元。2001年以来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至2003年底停业,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无果,后申请仲裁亦无果。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68922元;经济赔偿金68922元;支付养老保险金21232元,医疗保险金29995元,失业保险金2000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9200元,以上三项合计210271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武市劳人仲(2014)字第29号一份,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轻纺总会甘科政(2000)78号关于甘肃省农作物综合开发研究所(原省甜菜糖业研究所)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复印件;甘肃省农作物综合开发研究所《关于甘肃省农作物综合开发研究所体制改革工作完成的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系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改制后成立的有限公司。2、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与劳动者有效劳动关系的时间界限。3、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职工身份。4、甘肃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2002、2003年工资增长率。5、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养老保险21232元。6、武威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医疗保险金29995元。7、提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被告应向原告补偿192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按劳动关系属实,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社会保险是事实,原告现在主张的工资比社保局的高,因单位的财务资料遗失,对原告提供的工资等无法证实,赔偿标准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了甘肃甜菜糖业研究所至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更名及改制情况和于2003年1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质证被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原告杨万平分配至被告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后更名为甘肃农作物综合开发研究所)工作。被告甘肃省甜菜糖业研究所是1988年12月经甘肃省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独立科研单位。2000年11月8日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轻纺总会批准,甘肃农作物综合开发研究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11月被告经股东会决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之后公司并未正常营业,亦未按时给原告支付过工资。2003年12月29日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02年企业年检而被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自1999年4月始被告因资金困难停交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其中2000年被告为原告交纳7个月社会保险费,2001年给原告交纳了1个月的社会保险,1999年拖欠原告两个月工资1722元,2001年拖欠原告6个月工资,改制经营二年2002-2003期间亦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2013年5月原告就上述问题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平于1991年7月分配至被告甘肃甜菜糖业研究所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被告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改变。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并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金之义务。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而于2003年12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时终止,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付上班期间工资之请求,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予以缴纳,但交纳年限应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止,缴纳基数应依社保部门核定数据为准,原告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依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应给原告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杨万平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因被告现财务账目丢失,原告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无法查证,可按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按社保部门扣除社会保险金依据的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11419元,每月为951.58元故被告经济补偿款应为12年5个月(1991年7月至2003年12月)12.5×951元为11887元。被告在1999年拖欠原告2个月工资1722元,2001年拖欠6个月,工资改制经营二年期间(2002年至2003年)未给原告支付工资,理应支付给原告所欠工资,因2001年至2003年被告财务账目丢失无工资标准,给原告支付工资标准仍应按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计,2001年为9177元,2002年为10272元,2003年为11419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为1999年2个月1722元,2001年6个月4588.5元,2002年全年10272元,2003年全年11419元,合计总数为28001.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请求,因被告系吊销营业执照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而非违法解除故不承担经济赔偿金。因被告于2003年12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原告主张给付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补交纳原告杨万平1999年4月至200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由社保部门核定,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杨万平自行负担。二、被告甘肃春意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杨万平1999年至2003年12月的工资28001.5元(1722元+9600元+10272元+11419元)。三、被告甘肃春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与原告杨万平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1887元。四、驳回原告杨万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长 尹宏杰审判员 张学福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天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