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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