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赵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