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赖月芬与曹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月芬,曹军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赖月芬。被告:曹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月芬诉被告曹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赖月芬负担。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陈正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