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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赖月芬与曹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月芬,曹军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赖月芬。被告:曹军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月芬诉被告曹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赖月芬负担。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陈正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