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兵与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4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滁劳人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兵工资15041.8元并支付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516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