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8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应××。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受雇担任位于苍南县××××号的苍南县灵溪伯爵歌厅行政总经理一职,并以干股10%的形式入股该歌厅。后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伯爵歌厅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歌厅内分别以100元、60元的价格销售中华软壳、硬壳香烟。经查,2011年7月份至2012年7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查获,该歌厅已累计销售价值328740元的软壳中华某某2025包、硬壳中华某某2104包,获利约10万元。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黄乙、刘某某、邬小路、谢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日报表、外卖清单,伯爵歌厅工资表、苍南县烟草专卖局调取证据回复函,企业基本情况表,退赃款发票,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寿和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毛君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