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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宾与王建新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宾,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宾,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22号院。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1日,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1号烟厂家属院。王宾与王建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建新工资账户的开户银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现正在逐月扣划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或银行未按协助执行书的通知逐月扣划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