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郜祥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郜祥春,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张永忠,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郜祥春,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霞,女,1977年3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诉被告郜祥春、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忠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新审 判 员 黄 鹰人民陪审员 林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