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被告李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文,李宗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王小文,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宗贵,男,约50岁,汉族,农民。原告王小文与被告李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买卖合同主体是原告王小文与杜虎虎签订,应向杜虎虎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李宗贵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此,李宗贵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文的起诉。诉讼费1756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同额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