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肖横康、张守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肖横康,张守忠,张宏献,周章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法定代表人詹丰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全(特别授权代理),男,1974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05030139),汉族。被告肖横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04085915)。被告张守忠,(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07135911)。被告张宏献,(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12285919)。被告周章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0109591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肖横康、张守忠、张宏献、周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