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眉东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勇与查斌、查辉、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查斌,查辉,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眉东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查斌。被执行人:查辉。被执行人:赵亮。陈勇与查斌、查辉、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斌、查辉、赵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勇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缓期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款100000元后,对剩余债务300000元拒绝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查辉、赵亮于2013年8月16日前给付剩余债务3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权利。被执行人查辉、赵亮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