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36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天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天华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