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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收娃与被告张秀琴、被告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冯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齐某,男,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11年5月6日,被告张某某出面向原告冯某某借款13万元给被告齐某。后经催要,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剩余借款12万元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张某某未出庭答辩。被告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被告张某某因办公司缺少资金,于2011年5月6日、6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0元共计1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被告张某某口头承诺尽快偿还,但被告张某某仅在2012年3月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张某某至今下欠原告借款120000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冯某某曾用名为李某。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当事人户籍证明信、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13万元,有借条为据,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借款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仅偿还原告1万元,下欠12万元至今未付于法有悖,现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12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齐某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由于借款是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被告齐某与原告之间无借款的法律关系,故要求齐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主张被告齐某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张某某随欠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