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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廷伍,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廷伍。辩护人杨翠,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军。辩护人徐伯理,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均犯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二罪,于2013年8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廷伍及其辩护人杨翠、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徐伯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起,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共同出资在本区大面青台山村18组被告人李军的自建工棚内,摆设“捕鱼机”(8联机)1台、“老虎机”7台、“苹果机”1台,雇佣刘某某、曾某为工作人员,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以此营利,并提供毒品给参赌人员吸食。2013年3月18日晚,唐洪兵、林广华、李朝友、朱大海等人在该工棚监控室内及被告人李军家中吸食毒品后,在该工棚内游戏机上进行赌博。23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工棚检查时,当场挡获参赌人员唐洪兵、林广华、李朝友、朱大海、工作人员刘云彬、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等7人,并从被告人李军处查获毒品1克、赌资1800元,查获吸毒工具。经检查,从被告人李军处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人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阳性。上列事实,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供述,被告人李军指认摆设流戏机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毛廷伍指认摆设流戏机地点和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尿液毒品检测报告,雇员刘云彬的证言,雇员刘云彬指认摆设流戏机地点和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雇员刘云彬辨认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辨认笔录,雇员刘云彬的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参赌人员唐洪兵、朱大海、李朝友、林广华的证言,参赌人员唐洪兵、朱大海、李朝友、林广华辨认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辨认笔录,参赌人员唐洪兵、朱大海、李朝友、林广华辨认吸毒地点及赌博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唐洪兵、朱大海、李朝友、林广华的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3)3478号检验报告,(龙)公治认字(2013)16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共同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共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定罪量刑。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均犯二罪,应并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廷伍、李军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和毒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毛廷伍、李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廷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查获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没收,赌资18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