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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负责人:宋爱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是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