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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陈玉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陈玉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琴,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陈玉随,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陈玉琴诉陈玉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玉随返还原告陈玉琴土地补偿款6708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由于陈玉随未自觉履行,陈玉琴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陈玉琴土地补偿款6708元,付清了案件受理费50元,交清了执行费50元,共计6808元。陈玉随已按(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1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