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7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衣连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767-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被执行人衣连友,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杜家黄口村。被执行人衣寿波,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杜家黄口村。被执行人崔华雷,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松山镇下紫现头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衣连友、衣寿波、崔华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衣连友、崔华雷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华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霞光路支行账号604563001200938928上的存款6506.0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晓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