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亚乒与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刘亚乒,女。委托代理人魏会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阎育民,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乒诉被告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亚乒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刘亚乒承担。审 判 长 丁继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肖 涛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