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晓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刚,王强,秦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男,34岁。被执行人王强,男,45岁。被执行人秦西玲,女,3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强、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12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