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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马建申与陈月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岑娜君。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熊玉祥。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