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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杜本栋、杜金平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x,杜xx,杜本栋,杜金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一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x。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李增福、毛永强。被告人杜本栋。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舵。被告人杜金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一诉(2013)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王x、王xx、杜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洪斌、隋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王xx、杜x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增福,被告人杜本栋及其辩护人李舵,被告人杜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金平与别xx、杜xx等人在山东省原胶南市铁山街道办事处张仓村杜xx家喝酒,庆祝杜xx父亲的生日。期间,杜金平因与别xx发生口角而想离开,杜xx认为该二人的争吵影响其父亲过生日,遂踢了杜金平臀部两脚。后杜金平给其子杜本栋打电话称自己被打,让杜本栋过来看看。被告人杜本栋遂回家取一把单刃刀骑摩托车至杜xx家院内,质问是谁打其父亲。杜xx的姐姐杜xx欲上前解释,被杜本栋打了一耳光,被害人王xx及杜xx、杜xx见状上前与杜xx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杜本栋持单刃刀朝王x左胸部捅刺一刀,致王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被告人杜本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杜金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王x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脾脏及脾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宣读、出示了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王xx、杜xx等的证言、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王x、王xx、杜xx要求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2400元、丧葬费18699.5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2642元、被扶养人杜xx生活费203910元、被扶养人王x生活费12541.5元,共计1001693元。被告人杜本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杜本栋系自首,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金平辩称其没有让杜本栋打架杀人,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杜金平与别xx、杜xx等人在原山东省胶南市铁山街道办事处张仓村杜xx家给杜xx父亲杜xx祝寿。15时许,杜金平因与别xx发生口角而想离开,杜xx认为该二人的争吵影响其父亲过生日,遂踢了杜金平臀部两脚。后杜金平给其子杜本栋打电话称自己被打,让杜本栋过来看看。被告人杜本栋遂回家取一把单刃刀骑摩托车至杜xx家院内,质问是谁打其父亲。杜xx的姐姐杜xx欲上前解释,被杜本栋打了一耳光,被害人王x及杜xx、杜xx见状上前与杜本栋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杜本栋持单刃刀朝王x左胸部捅刺一刀,致王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被告人杜本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杜金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王x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脾脏及脾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另查明,因被害人王x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王x、王xx、杜xx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8699.5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2642元,共计22841.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当庭出示案发后提取的单刃刀1把、白色T恤衫1件、蓝色牛仔裤1条。经被告人杜本栋当庭辨认,确认该单刃刀就是其捅刺被害人王x所使用作案工具,白色T恤衫、蓝色牛仔裤就是其作案时所穿着的衣物。2、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本栋到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投案及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杜金平被抓获归案的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及被害人王x的身份情况。(3)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案发时被告人杜本栋穿着的带有血迹牛仔裤1条。公安人员依法从杜xx处提取长约20公分的刀子1把,从李xx处提取白色T恤衫1件。3、证人证言(1)证人王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其与家人在其妻弟杜xx家为其岳父杜xx祝寿。席间,杜金平和别xx两人酒喝得有点多,二人发生争执并互骂。期间,杜xx踢了杜金平两脚。后其把杜金平推到杜xx家大门口东南角一百米处上坡处,杜金平坐在地上。后其与妻子杜xx、儿子王x、孙女王x准备回家,其走到杜xx家西边约150米处时,见杜xx没跟上,后其听见吵吵声又返回去,看见其岳父在用巴掌扇杜金平的脸,其子王x躺在杜xx家门口东南角处。后其拨打120急救电话,王x被拉到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听别xx说是杜金平的大儿子(杜本栋)捅的王x。(2)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其与丈夫王xx、儿子王x、孙女王x一起到其父杜xx家为其父祝寿。14时许,王xx叫其回家,其出门看见其妹夫们都在杜xx门口站着,杜金平在杜xx家东南侧的路边蹲着,其子王x跟在后面从杜xx家出来准备走。其和王xx走出100多米,看见杜金平的大儿子(杜本栋)骑着摩托车过来,他把摩托车停下就往杜xx家里跑,一边走一边吆喝。其和王xx往回走,走过去看见杜xx和杜xx还有其妹夫们在夺杜本栋手里的刀,其儿子王x捂着左侧肋部倒下了。杜xx把杜本栋手里的刀夺下来,杜本栋跑了。后王x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其兄弟姊妹在家给其父杜xx祝寿,席间杜金平与别xx发生争执。后杜本栋赶来,其看见杜本栋打了杜xx一耳光,王x过去质问杜本栋,杜本栋捅了王x胸部一刀,旁边的亲人合力把杜本栋手里的刀夺下。(4)证人杨xxxx、杨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在杜xx家给杜xx过八十大寿。席间,杜金平与别xx因为称呼发生争执。后其家人先行离开回家。后其听说王x被杜本栋用刀捅死了。(5)证人别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在其岳父杜xx家给杜xx祝寿。席间,其因开玩笑与杜金平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其与王xx走出100多米后,听到杜xx门口有人在争吵,其又返回,看到孟xx和其子别xx在追杜本栋,王x倒在地上,有人在捂着王x的左肋部。(6)证人别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在其舅杜xx家给其姥爷杜xx过生日。14时许,其听到杜xx家里有人争吵,看到杜xx在拉杜金平,让杜金平回家。后其见到杜本栋骑着摩托车赶来,其跟过去时见到杜xx、杜xx等人把杜本栋按倒在地,杜xx从杜本栋手里夺下刀,杜本栋从路西侧的沟跳下去跑了。王x倒在地上,用手捂着左侧腹部。后王x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7)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给其父亲杜xx过生日。14时许,饭后准备回家时,其见杜xx和杜金平两人在杜xx家东面四五十米远的地方说话,杜金平非得让杜xx给他下跪,后二人又相互下跪。这时,杜本栋骑着摩托车过来,把车停在旁边,往杜xx家走,边走边吆喝“谁打我爸爸,我杀了他,不让他过安顿八月十五”。后其听到杜xx家门口吵声很大,其跑过去发现王x被捅伤了,亲戚说是杜本栋用刀子捅的。后王x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8)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给其父亲杜xx过生日。席间,其听到有人争吵。散席时,杜金平指着我们说:“我叫你们这个十五过不安顿”。后杜金平一直蹲在杜xx家门外不远的地方打电话,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杜本栋过来骂并喊:“谁打我爸爸?”。其在拉杜本栋时,杜本栋打了其一耳光,后王x、杜xx、杜xx等人上来把杜本栋摁倒在地上,后来王x说他被捅伤了,杜本栋趁大家不注意跑了。(9)证人孟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给其岳父杜xx过生日。席间,杜金平和别xx发生争执,后杜金平离席在杜xx门口南面四五十米处坐着,其过去劝说杜金平回家,被杜金平骂了几句。在杜xx家门口处,其见杜本栋过来,问谁打他爸爸了,其说“谁打你爸爸了”,杜本栋听后朝其胸部打了两拳,其将杜本栋推开。后杜xx和杜xx把二人拉开,其回到杜xx家。再出来时,见王x受伤躺在地上,左侧胸部出血了,有人说王x被杜本栋捅了,其与别xx去追杜本栋但没追上。(10)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中午,亲戚们给其父亲杜xx过生日。席间,杜金平和别xx发生争执,后杜金平离席。后其在杜xx家大门外见杜本栋冲进来,吆喝着谁打他父亲,后不知杜本栋打了其哪个姐姐一下,周围人就将杜本栋拉进里屋,杜本栋又跑了出去。后其见杜本栋在大门外拿着杀猪刀子挥舞,被其几个姐姐拦着。其上前将杜本栋踹到,将刀子夺下,其见王x昏迷倒地,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在夺刀时自己的手掌被划了一道2厘米长的口子,手出血了。后其把刀交给警察。(11)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下午,亲戚们给其父杜xx过生日。别xx和杜金平在席间发生矛盾后,其踢了杜金平腿部两脚,后把杜金平推出家门。杜金平出门后拿出手机要找人打架,王xx过来把杜金平劝开。后杜本栋骑着摩托车过来,停车后说谁打他爸爸并往其家走。后其见杜本栋、其姐夫、姐姐等人从其父亲杜xx家出来,杜本栋打了其姐姐杜xx一巴掌,其接着过去打了杜本栋一巴掌,并一边推他一边用拳头打他,杜xx、杜xx、孟xx、王x也上前用拳头打杜本栋,后杜本栋被打倒在地,停手后见杜本栋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刀子被杜xx夺下交给警察。(12)证人杜xx证实,2012年9月30日下午,其兄杜本栋打电话说他伤人了。后其在杜xx门口看到王x躺在地上,左肋部出血了。后王x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8时许,其打电话劝杜本栋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杜本栋就到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投案了。后其听父亲杜金平说在喝酒时与其叔伯姑父发生矛盾,杜金平被对方打了两拳后,打电话让杜本栋过去的。(13)证人李xx、赵xx证实,2012年9月30日15时许,杜本栋给李xx打电话说他跟人打仗了,让李到xxxx水厂附近接杜本栋。李打车将杜本栋接到租房处。后杜本栋告知赵xx其要去投案。18时许,李xx听赵xx说杜本栋要去投案。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杜本栋供述,2012年9月30日14时30分,其父杜金平打电话说在杜xx家喝酒时被几个姑父打了,让其赶紧过去。其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放进牛仔裤的右口袋里。后其骑着摩托车到了杜xx家东南侧的路边停下摩托车,其看见杜金平在路边蹲着,杜xx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在杜金平旁边站着。后其站在路上朝着那些人吆喝,问是谁打的其父杜金平,其一边吆喝着一边往杜xx家里走,在门口和六姑父孟xx互相骂起来,其他亲戚过来把我们拉开。其六姑杜xx过来说不是孟xx打的,她还用手拉着其胳膊,其用手把杜xx推到一边,其他人就说其打了杜xx,过来后有人用脚踢,有人用拳打,后其眼镜掉了。因其眼睛高度近视,看见他们模糊的人影朝其过来,就从口袋里拿出刀子,用右手拿着刀挥舞着朝着人群来回划,刀子被挡了几下,知道刀子扎到人了。其一边划拉着刀一边往后倒,被人摁住了胳膊和腿,杜xx把刀子夺走。后其顺着路往东南方向的山坡上跑了。其拨打110报警电话说在铁山水库管理所附近有人打仗,其又给弟弟杜xx打电话让他去看看其父杜金平怎么样了。后又给李xx打电话说其打仗了,李xx打车将其接到他的租房处。下午五六点钟,其弟杜xx打电话说人捅的很严重,快不行了,还劝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其到公安局投案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杜本栋辨认,确认4号刀子就是其捅伤王x的刀子。(2)被告人杜金平供述,2012年9月30日是其三叔杜xx的生日。中午其和杨同富、王xx、别xx、王x、杜xx、杜xx等人在杜xx家给杜xx过生日。喝酒时,其和别xx发生争吵,其从杜xx家中出来往自己家走。杜xx因为其和别xx争吵,影响老人过生日踹了其腿部两脚。后其觉着受了气,就给其子杜本栋打电话说其在杜xx家喝酒被人打了,让他过来看看,后其在杜xx家东南侧路上蹲着。过了一会儿,杜本栋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杜本栋把摩托车扔在一边就顺着路跑上去了,后其就看见杜本栋被人按倒在地上,他自己爬起来就跑了,孟xx在后面追也没追上。其过去看到王x倒在地上,120急救车将王x送到中医院,王x经抢救无效死亡。5、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出具的(南)公(刑)勘(2012)68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9月30日17时20分至18时35分,公安人员在原山东省胶南市铁山街道办事处张仓村520号杜xx家东侧土路上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土路上发现一些踩踏痕迹,其他未发现异常迹象。6、鉴定意见(1)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南)公(刑)鉴(尸)字(2012)1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王x左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深达腹腔,分析为单刃锐器刺切所致。死者王x面部、双眼球结膜、口唇苍白,呈贫血貌,脾脏破裂,脾动静脉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分析王x系脾脏、脾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检验意见:王x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脾脏及脾动静脉大失血死亡。(2)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处出具的(青)公(刑)鉴(物)字(2012)30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单刃刀血迹检出人血,为杜xx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4685293×1018。送检兰色牛仔裤上血迹、白色T恤衫上血迹均检出人血,为王x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130865×1019。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踢两脚后,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本栋过来看看,后被告人杜本栋在争执中持刀捅刺被害人王x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本栋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金平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本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杜本栋的辩护人所提杜本栋系自首,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杜金平所提其没有让杜本栋打架杀人,其无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杜金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踢后,打电话通知其子杜本栋来到现场,其主观上有让杜本栋过来打架的故意,客观上杜本栋持刀实施了捅刺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杜金平犯罪情节较轻,且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的亲属明确表示自愿代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本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杜金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杜本栋、杜金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xx、王x、王xx、杜xx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30000元已交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10000元已支付。)三、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单刃刀1把、白色T恤衫1件、蓝色牛仔裤1条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