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辛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温占涛与赵铁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占涛,赵铁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辛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温占涛被执行人:赵铁令本院依据(2013)辛民出字第8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铁令在银行的存款。帐号:62×××3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硕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