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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卢兴与赵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赵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卢兴。被告赵锦。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兴与被告赵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兴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亚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