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卢兴与赵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赵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卢兴。被告赵锦。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兴与被告赵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兴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亚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