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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16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