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16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