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董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终字第3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大专文化,唐钢一钢轧厂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富生,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大专文化,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系本案被害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12月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董某乘坐39路公交车行至河西路与裕华道交叉口向西往裕华道转弯处时,因汽车停靠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即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董某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杨某右耳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董某由于故意伤害致杨某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91.98元;鉴定费510元,照相费42元,误工费1528.80元,共计3072.78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2月8日17时45分许,报案人杨某称其开39路公交车行驶到河西路裕华道交叉口时,被一名女子殴打。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晚上不清楚是几点了,我和我女儿董某在唐山市人民医院的39路公交站点上的39路公交车回家,我坐在车的单排座那里,董某坐在我前面,在39路公交车行驶到河东路桥那里有4-5个人上车,后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这时候董某坐在座位上就对公交司机说:“站住,停下车,我们这里还有岁数大的人呢”,司机什么话都没有说,董某继续对司机说:“站住车我们要下车”,司机回了句:“你们坐到下个站点在下车吧”。等车到站就停下了,董某从座位站了起来往公交车前面走,我也跟着董某身后走了过去,董某和公交司机理论说:“我和你说停下车,你咋不停车呢”,董某想打公交车司机,我赶紧双手拽着董某的两个胳膊,然后公交车司机拿出手机打电话,过了一会上来了一名男的和一名女的把公交车的车门关上不让我和董某走,之后110的民警到了现场,然后我们都到派出所写笔录来了。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天擦黑的时候,具体几点我不清楚了,我在路南区爱国里公交站点坐上了39路公交车,我站在公交车后门前边一点右侧处,公交车行驶到河东路桥的十字路口处,我听到公交车前方处有吵闹声,我一看是一名妇女正在和公交车女司机争吵,妇女说:“你停车我要下车,你咋不开车门子啊”,女司机说:“车在十字路口不可以停车,你到下一站点下车吧”,妇女继续说:“开车门子我下车”,女司机说:“这里没法让你下车”,这时候妇女就挥起右手打了女司机一下,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女司机就把公交车停下了,我想下车就对女司机说:“开开车门子啊”,女司机没有理我,过了一会后边开过来一辆39路公交车,女司机在驾驶位的车窗那里把后边的39路公交车叫住了,后来的39路公交车停车后下来了一名男子,该男子是后来39路公交车的司机,女司机开车门让男司机上车了,这时候我也从前车门下车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17时许,我在建华道路北侧的建华瓷厂公交站点上的39路车,我站在公交车后门后侧的位置,公交车正常行驶,在到河东路桥站点停车后,公交车女司机问了两声有下车的吗,在我旁边的一名妇女说:“我”,女司机开车的后门,妇女下了车,公交车起步,车前方有一名女乘客要求停车,女司机说:“路口不能停车”,她俩说了几句话,她俩具体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楚,后来女司机说了一句:“你坐回一站去啊”,女乘客就急了大声嚷:“你应该报站为啥没报站”,并用手推了女司机右肩部一下,旁边的一位老太太对女乘客说:“你别闹了”并且拉着女乘客的衣服劝她,这位老太太好像是女乘客的母亲,女乘客情绪很激动骂女司机,女司机没有说话,公交车行驶到7O号小学附近的公交站点停了车,女乘客又用手推了女司机右侧一下,具体什么部位我没看清,女司机被推的身体往左侧一晃的,女乘客还是骂女司机,骂的很难听具体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老太太继续劝那名妇女,这时另外一辆39路公交车开了过来,女司机拉开主驾驶位的窗户叫刚才过来的39路公交车,开后边的39路车的是位男司机,男司机上了车女司机就开始哭。我听到男司机说:“报警吧”,并且对我们乘客说换辆公交车走,我就下了车上了后来的这辆39路公交车,在车上等了10分钟这辆车也不走,又来一辆39路我就上了这辆39路离开了。5.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杨某都是39路公交车的司机,12月8日16时20我先发的车,杨某在我后边16时28分发车,到启新立交桥往回走时,大概我行驶到唐钢西门时,杨某把我的车超过去了,我开车行驶到裕华道路北侧70号小区公交站点的时候,杨某在她公交车驾驶的窗户喊我,我把公交车停到马路边看怎么回事,在我车上的几名乘客也跟着我下车了,其中一名女乘客和我一起上了杨某的车上,我上了车后杨某对我说她被打了,我问谁打的你啊,杨某指着一名40左右岁的妇女,穿着一件深色的羽绒服、头戴浅色帽子,我问那位妇女怎么回事啊,妇女说:“车在河东路桥站点没有停车”,我说:“没有停车你也不能打人啊”,她说:“她没有停车还幸灾乐祸的,就是欠打”,然后过来一名老太太,应该是妇女的家属,老太太对我说:“孩子着急,带着我看病去了,有点冲动,说说就算了吧”,我说:“你把我们人打了,你要问我们司机有事没事,司机要是说没有事,你们就可以走了”,我问杨某:“你有事吗”,杨某说:“我的右耳忒疼”,这时候和我一起上杨某车的女乘客也劝那名妇女:“你们说说好话,道个歉,车上都是乘客等着回家呢”,老太太说:“也没啥事”接着对妇女说:“不让下咱们不下了,你糊撸她两下干啥,你给人家说说好话道个歉”,妇女也没有道歉继续说:“她为啥车到站了不停车”,我说:“我们再不对,你也不能动手打人,你可以到公交公司去投诉”,老太太过去劝杨某,杨某当时很激动就在那哭,我看效果不好就把妇女和老太太劝到车厢后侧,我走到杨某旁边问旁边的乘客有人看到吗,有两、三名乘客说:“是打着是打着”,其中一名女乘客说:“杵了好几下”,我问杨某怎么办,不行就报警吧,然后杨某就打110报警了。我下班后开着杨某的车拉着杨某和杨某的哥哥一起离开派出所去的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就医,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我们开了药就走了。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20时许,杨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被打的事,我陪着她到派出所做的笔录,做完笔录后直接陪着她去医院了。我们先挂号,然后就诊,医生叫我们去做耳镜检查,我们到了耳镜室,当时做检查的医生没在,等了一会医生才来的,而且在我们前面还有一个小孩做耳镜检查。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17时45分许,我开39路公交车行驶到河西路裕华道交叉口向西往裕华道转弯时,有一名女子跟我说:我忘下车了,你给我停车,我说:十字路口没法停车,那名女子说:你咋不报站呢,那你靠边停,我说:我们有规定,不是站点不让停车,往回溜达一截吧,然后那名女子说:你让我从哪下呀,说着就用巴掌打了我右耳一下,然后就跟我说:有老人走不回去,然后那名女子就一直跟我说话,说什么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跟这名女子说:实在走不过去你就往回坐一站,那名女子一直让我停车还用拳怼了我右肩膀两下,之后又用拳头打了我右耳上一下,后来我就停车了,这时快到站点了,那名女子还想打我,有一老太太将这名女子拽住了,说:她脾气是不好,你说你打人家干啥,然后这名老太太一直在劝这名女子,让这名女子跟我道歉,说句软话,这时后边的一辆39路车就开了过来,我就跟这辆39路公交车的男司机说:我被打了,这辆39路公交车就停在我前边了,从这辆39路公交车上下来一名男司机,后来我就开车前门,让这名男司机上车,动手打我的那名女子想下车,那名男司机就将这名女子拽住了,那名男司机就问我咋了,我说她打我,那名男司机就问那名女子:你为啥打人,你不能走,那名女子说:为什么不让我走,男司机说:你打人就想走?之后男司机就问我:因为什么事,我就将事情的经过告诉这名男司机了,男司机说:再咋着你也不能打人,那名女子说,我打你咋着,那名男司机说:因为啥打人呢,那名女子说:谁打人着,我没打,谁看见着,那名男司机说:车上的人都看见了,然后那名女子说:不让我走我就报警,然后我就报警了,过了1-2分钟男司机就让我车上乘客坐他的39路公交车。后来那位老太太就一直劝这名女子,让这名女子跟我道歉,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上我车的那名司机叫熊某,是39路公交车的线路长。我被打的头部嗡嗡的疼,右耳耳鸣。8.被告人董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12年12月8日晚上18时30分左右,我和我母亲孙某坐39路车回家,车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过了河东路桥站点时,我们应该在河东路桥下车,当时司机也没有报站,开过站了,我过去跟女司机说:“给我停一下车,坐过站了。”那名女司机说:这里是十字路口不能停。”过了十字路我对她说:“过了字路口了,有老年人,那也没有别的站点了,给我停一下吧。”那名女司机没有给我停车,我对她说:“到站点了,你为什么不报站呢”那名女司机对我说:“你不会再坐回去啊。”我就对她说:“再坐39路我不得绕一大圈啊。”当时我看她挺幸灾乐祸的感觉,我说:“你心眼怎么这么不好使。”我就看女司机哭了。我和女司机因此事发生争吵,但是没人骂街。然后那名女司机就把车停下来了,没有给我开车门,后面来了一辆39路车,那名女司机就对另一辆39路车的男司机说我打她了,那男司机上来了就不让我走,我说:“我没打她。”那名男司机说:“你打我们人了,我就可以打你。”那名男司机就抓着我的衣服,不让我走。后来警察就来了。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出生于1970年6月23日。10.钓鱼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8日我所民警到39路公交车上出警时见到的被害人杨某与本案卷宗中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调取自医院的耳镜检查视频中的杨某是同一个人。11.唐山市公交五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车牌号为冀B×××××(公司自编号:0080)39路公交车,2012年12月8日16:35分该车自唐山学院发车,当时是该公司驾驶员杨某(女,身份证号:130203198401113029,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茵里26楼3门302室)驾驶的该车。12.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13.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及唐山协和医院的医疗票据等相关票据证实杨某的经济损失情况。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张富生所提其没打被害人,及辩护人张富生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药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72.7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上诉主要提出,杨某不是当事人,不是39路公交司机;本案认证的证据存有疑点。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原审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所提杨某不是当事人,不是39路公交车司机;本案认证的证据存有疑点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确认杨某是本案的被害人且系唐山市公交五公司39路公交车司机,原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民事赔偿合理,故上诉人上诉所提及辩护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王振峰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