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凤红与刘志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红,刘志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83号原告刘凤红,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刘志树,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红与被告刘志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红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免交。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