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代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候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