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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代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候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