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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存英申请执行卜繁岭、王献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存英,卜繁岭,王献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吴存英,女,汉族,1941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卜繁岭,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献永,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献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商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