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存英申请执行卜繁岭、王献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存英,卜繁岭,王献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吴存英,女,汉族,1941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卜繁岭,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献永,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献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商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