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2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玉友与彭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友,彭玉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515号原告:彭玉友,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仲波,居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城北中学宿舍256号。被告:彭玉洋,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刘郢村1组4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4607082896。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友与被告彭玉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7日,原告彭玉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玉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玉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友撤回对被告彭玉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彭玉友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贵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