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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毛茜与侯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茜,侯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毛茜,女,汉族。被执行人侯运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毛茜与被执行人侯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毛茜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46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5元,共计人民币46981.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4698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04元,申请执行人毛茜自愿放弃本案全部债务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