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民终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2)杭拱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91元。上诉人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或免���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