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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关于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288号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葛龙(主审)、人民陪审员常凤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葛 龙人民陪审员 常凤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