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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锦周与陈小春、新余市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8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小某。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负责人:谢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李某某,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小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小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广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