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某甲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