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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某甲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