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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尤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尤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尤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尤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尤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立峰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建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