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黄艳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黄艳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张国良。被告黄艳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与被告黄艳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