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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井军与谢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军,谢金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4号原告:刘井军,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谢金广,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军与被告谢金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井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井军承担。助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盼盼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江俊锋,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江集��江集村商业街52户-2号,现住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A2区十栋1号。被告:陆帅,男,24岁,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供销社大门东旁。被告:剧雨,女,22岁,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俊锋与被告陆帅、剧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长沈中蕴审判员段莉莉审判员史涛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书记员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