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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仵嫄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