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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姚丹与肖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肖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合阳县城关镇人,农民。原告姚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经公告依法传唤,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相识,2010年3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3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由于我们相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生性多疑,对我不信任,且在我怀孕期间对我不关心,致孩子流产,事后我回娘家居住,被告对我不闻不问。2011年过年时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肖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相识,2010年3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2010年3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7月原告姚某在怀孕期间叫被告肖某陪同去医院检查身体,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发生口角,后原告流产。为此原告姚某回其娘家居住生活,被告肖某劝叫未果。2011年春节前被告之父劝叫原告姚某回家过年亦无结果,此后被告肖某便外出至今未归,在此期间被告肖某亦未与其家人和原告姚某联系���现原告姚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肖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陈述及以下证据予以佐证:①合阳县城关镇金城花园小区物业办证明材料1份,证明被告肖某外出下落不明;②合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证明材料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③被告肖某之父肖成志及被告之姐肖亚萍谈话笔录,证明被告肖某已外出下落不明2年多,且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甚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肖某未能及时化解而采取不语外出,至今未与其家人及原告��行联络,夫妻间互不履行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姚某主张其个人财产因其在庭审中表示对该主张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9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周明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