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国旺赌博案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景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又名李国中,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8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3013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瑾初、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底至8月8日,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他人提供赌博机,李某经营,共同分红)经营一电子游戏厅期间,利用赌博机与多人赌博,通过参与赌博共非法营利2万余元。2012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衡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陈某、高某、孙某、贾某、藤某、王某的证言;衡水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赌博机现场照片以及办案情况说明;记录本(记账用);公安机关罚没收入缴款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记账本予以没收,本院追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衡水市公安局追缴的赃款10000元,由该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