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某甲分家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298-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被执行人唐某乙。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某甲与唐某乙、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经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