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与郭朱林、王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郭朱林,王少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南大街座西。负责人赵明堂,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东关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朱林。被告王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诉被告郭朱林、王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冉永平审 判 员 王转云代理审判员 常文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进 微信公众号“”